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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杨某某等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道**花园**号楼。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74********,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68********,高中文化,住黑龙江汤原县**委**栋**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到诸城市**小区工地板房处盗窃贾某乙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电锤电镐、排污泵等物品一宗;盗窃**集团有限公司联想电脑主机、打印机、空调内外机等物品一宗,共价值9000余元。后到位于诸城市南环路孙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铜、铁等制品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收到条、谅解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孙某乙、姜某某、吕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贾某甲、杨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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