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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刘某某等人贪污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7〕45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4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农民,小学文化中共霸州市****村支部**住霸州市****村。2017年5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55********,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农民,高中文化,中共霸州市**乡**村支部**,住霸州市**乡**村。2017年5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4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农民,初中文化,中共霸州市**乡**村支部**,住霸州市**乡**村。2017年5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53********,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农民,小学文化,中共霸州市**乡**村支部**,住霸州市**乡**村。2017年5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2日,霸州市人民政府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业生产的工作部署,印发了《霸州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指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承办本市部分乡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部署村委会主任担任人保联络员,负责汇总农户投保、配合查勘等工作。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贾某甲、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利用担任中国共产党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支部副书记、支部委员的职务便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违反规定,未统一组织农户投保,而以霸州市益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虚假投保1923亩玉米保险,后以受灾的名义,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5520元。被告人贾某甲将该款分与刘某某4000元、魏某某、张某甲各3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米保险保险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甲、苏某某、尹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17年125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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