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56********,汉族,文盲,**,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间,被告人贾某某在位于中牟县**镇**村委**村东自家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欲用于其家庭食用罂粟苗。后于2020年3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处。处警民警将全部罂粟幼苗当场铲除。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计1200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3.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业工程学院鉴定意见;4. 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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