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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0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杞县公安局阳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南省杞县**村村民贾某某家中种植大量罂粟苗。经查该罂粟苗系被告人贾某某种植,经现场对罂粟苗清点共计1117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腾蛟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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