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3********,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贾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自家房顶上种植罂粟。2020年4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并将罂粟铲除,经现场清查,贾某某共种植罂粟7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06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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