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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狩猎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渠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在渠县**镇**村、八台村和龙骨村(小地名:常家沟)周边的荒地荒坡,徒手捕捉野生动物乌梢蛇和菜花蛇共计38条。其中4月捕捉9条,5月捕捉7条,6月捕捉5条,7月捕捉7条,8月捕捉4条,9月捕捉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春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98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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