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睢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7月5日。
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携带头顶矿灯、蛇皮口袋、抄网等工具,在睢宁县凌城镇民族村杜庄组附近水稻田边,以灯光照射、抄网套压的方式猎捕青蛙,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其捕获的青蛙1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获的青蛙均为黑斑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三有动物”。
上述被缴获、扣押的青蛙已全部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作案用矿灯、抄网、蛇皮口袋照片物证;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清点青蛙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5.清点、放生青蛙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陈东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8251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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