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马头营镇贾滩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渔船从京唐港矿石码头西侧小码头出海到港池内适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八爪鱼5.5斤,海螺5斤,黑头鱼5斤,小螃蟹11斤,海参3根,并于当日将上述海产品变卖,非法获利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网具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兆标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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