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其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盐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持枪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盐亭县公安局民警在盐亭县**乡**村**组进行走访时,被告人贾某某主动从自家房屋内拿出一支“火药枪”交给民警。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廷艳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