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现住蔚县**镇**小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蔚县浩发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在蔚县白草村乡白草村东北东沙河(小地名)处施工过程中,未取得林业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的情况下,将所采砂石堆放在其租用的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的土地上。经张家口鼎翰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蔚县白草村乡白草村村东北被占用面积共计18.91亩,全部未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该地块占用2003年耕林还林工程区林地面积16.53亩,其中包含2018年国家储备林工程区10.04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被全部毁坏,不能作为林地继续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证明、蔚县白草乡人民政府情况报告、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武某甲、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自由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蔚县**镇**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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