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某某县,住河北省唐山市某某县某某某某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份,张某某(另案起诉)在没有办理建厂手续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以承租签合同的方式占用董某某村村民的农用地,占地后建铁选厂即开始生产并在农用地上堆放尾矿。后铁选厂几经转手(2005年更名注册为某某矿业公司)至2008年8月份,选厂交由张某个人经营。自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贾某某听从张某的安排,多次从董某某村、贾某某村的村民手中承租农用地,用于堆放尾矿,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某某县某某乡董某某村村南、谷某某加油站东地块(最东侧尾矿库)8948.62平方米(合13.12亩,全部为基本农田)耕地,因堆放尾矿砂致使耕地无法耕种,耕地种植条件遭到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租用协议、入股协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许麟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