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榆中县**乡**村**营**号,高原夏菜集团**公司负责人。2020年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兰州**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期间,因王某某做蔬菜生意拖欠榆中县**泡沫厂款项20余万元,经多次与贾某某协商仍未偿还,被告人贾某某遂于2017年12月份某日下班后,安排崔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厂内职工十余人到位于榆中县三角城乡王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晚上11时许,王某某妻子回家后哭骂下跪要求众人离开,崔某某经请示贾某某后继续滞留在王某某家中,直到次日清晨方才离开。经崔某某向贾某某汇报情况后,贾某某安排继续去要钱,崔某某、罗某某等人再次去王某某家索要欠款,敲门进入后待到凌晨2时许,王某某妻子回家哭骂后众人离去。
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向榆中县公安局提交了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安排多人去他人家中索要债务,经被害人要求离开而拒不离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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