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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永康市**街道**路**号自己开的永康市**性保健品用品店内, 明知 Vigour、双效硬的快等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还予以销售。

2019年11月19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在查处被告人贾某某的保健品店时,将店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Vigour、双效硬得快、金功夫植物伟哥、九头鸟速溶片、极品海狗、美粒坚、硬到底、美国玛卡、HONGKONG、采花郎、顶级伟哥、绿色丸、MAC享硬共计200粒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其照片等;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修虎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90****;

2.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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