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小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街**小区**栋**门**室。2006年11月8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贾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孙某某(现名:孙某础,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由孙某某联系卖家后,三人驾驶李某某的苏ETQ****轿车从江苏省开往福建省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后将毒品放置于车内运输回江苏省,途经黄岩区蓝色多瑙河小区门口路段时被警方设卡查获,从苏ETQ****轿车上,查扣冰毒6.8克、麻古129.38克,并在李某某的行李中查扣左轮手枪一把(内有6发子弹),李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贾某某趁机潜逃。后经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6发子弹均为弹药,扣押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车辆检查照片、毒品上缴清单、枪支弹药上交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百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乾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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