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现租住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嘉陵区树人路地中海蓝小区大门附近一壶缘茶坊外人行道上,因操作不当,致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侯某某倒地,后脑勺着地受伤。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侯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现为植物人状态)。
经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颅脑损伤遗留智能缺损属4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肢体瘫痪属4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失语属5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电动车因操作不当,在非道路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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