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初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薛某甲、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二十余人在察右前旗平地泉镇西方向一废弃窑洞、集宁区西方向三岔口树林内、集宁区机场高速西方向山头上、察右中旗大马库联对面新大地闲置工棚等地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八十人以上,被告人贾某某累计从中获利人民币一万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桌子1个;凳子9个;红色凳子7个;赌具23个;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自首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3、证人薛某甲、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李某丁、魏某某、李某戊、温某甲、张某乙、郭某某、杨某某、贾某某、张某丙、尹某某、温某乙、薛某乙、高某某、燕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在多地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规定之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占军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随案移送。
4.物证桌子1个;塑料凳子9个;红色凳子7个;赌具23个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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