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公司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7年9月在个人使用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上下载了“丫丫韩城麻将”游戏软件,2017年10月,贾某某用微信号“*********”组建了“韩城bia金一元一块麻将群”微信群将他人拉入该群,并使用微信支付功能购买房卡开房组织该群成员进入房间利用“丫丫韩城麻将”游戏软件打麻将赌博,贾某某以微信红包形式收取赌博人员支付的房费,至2018年1月底。案发后,韩城市公安局委托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贾某某微信号“*********”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注册姓名为贾某某的微信号“*********”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月26日共购买“丫丫韩城麻将”游戏房卡24笔共支出8375.1元,发现涉嫌参赌人员微信号227个,利用上述微信号进行赌博活动共计接收收入3538笔金额合计14152元。贾某某利用上述微信号进行赌博活动收取房费获利共计14152元。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违法犯罪所得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利用游戏软件聚众打麻将赌博,参赌人员微信号227个,个人抽头渔利141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娟阁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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