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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贩卖毒品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80********,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队**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队。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0年6月30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昆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街**KTV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交易完成后贾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贾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00元,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重净重0.7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

2、 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贾某某处缴获人民币300元,毒品疑似物一袋的情况。

3、 书证毒品称重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贾某某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重,净重为0.76克的事实。

4、 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0日对贾某某的检测样本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胶体金法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于2020年8月30日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

5、 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6、 书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 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 书证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9、 鉴定意见,证实从贾某某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情况。

11、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

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倩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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