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根**号,无职业,被告人贾某某2016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贾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商量后由赵某某微信转账给贾某某700元毒资,贾某某将毒品冰毒放置于麦积区桥南建设银行对面河堤的护栏上,把地点通过微信照片和视频发给了赵某某,后赵某某取了毒品1小包,被现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的1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重为0.5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