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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贾某某在“逍遥仙路”、“钢铁战争”等游戏QQ交流群,冒充上述游戏平台工作人员,谎称其能为游戏玩家提升游戏等级、装备爆率等服务,采取通过QQ软件与对方聊天,待收到对方转账资金后将对方QQ账号拉黑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成功3起,骗得周某某等人人民币计9436元。分述如下:

1.12月2日至4日,被告人贾某某骗得周某某人民币计4740元;

2.12月5日至6日,被告人贾某某骗得董某某人民币计2896元;

3.12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贾某某作案用手机1部,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被告人贾某某所骗上述钱款均已退还各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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