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333号
被告人贾某某, 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菏泽市华**科医院临**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末至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其妻兄朱某甲(已判刑)妻子朱某乙(已判刑)三人,在山东省菏泽市**汽配城**号楼**室及**家园**号楼**单元**室内,雇佣侯某某(已判刑)、庞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犯罪时未满16周岁),冒充“济南**信息公司”的员工,以办理贷款为名实施诈骗。被告人贾某某负责租房、联系制作假网站、制作“兴业易购”假的商贷卡、信封、给员工开会。朱某乙、侯某某等人利用朱某甲购买的多部手机,通过微信群发布关于办理贷款的广告。内蒙古科右前旗**镇居民白某某等全国各地50名被害人信以为真,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朱某乙、侯某某等人以办理贷款收取“办卡费、激活费”为由骗取现金。被害人微信转账支付“办卡费、激活费”后,朱某乙、侯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信息及骗得资金提交到朱某甲微信内,朱某甲将骗得的资金再通过微信进行提现。因怕被害人报警,以发放贷款为名让部分被害人套现500元左右。经查实,2018年4月末至2018年11月初,该团伙共诈骗作案50起,骗取内蒙古科右前旗**镇居民白某某等全国各地50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92800.00元,给被害人套现15633.47元。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商贷卡设计图、手机信息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朱某甲、侯某某等人的供述;
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兴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于居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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