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4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17时许,贾某某在孝感市**路“****中介”公司以出售孝感市“*****”一套商品房为由,骗取唐某某三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孝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房屋定金协议书、收条、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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