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软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信任后双方加为好友,并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菜馆内见面。次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帮忙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6472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其哥哥是空调经销商的事实,以帮助低价购买空调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8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起诉意见书1份;
3.支付宝数据光盘1份;
4.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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