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6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6月11日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吕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在辛集市**茶楼设立赌局,由张某甲(另案处理)提供透视腰带、耳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被害人尚某某6万元。
2017年12月11日晚,吕某某、温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在辛集市**小区门口南侧一门店内设立赌局,由张某甲提供透视腰带、耳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被害人尚某某23万元。
2、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吕某某、温某某、魏某某、刘某某、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在辛集市**小区门口南侧一门店内设立赌局,由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透视腰带、耳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被害人耿某某11万元,已支付金额8万元,剩余3万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其他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散页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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