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沧县**镇**村**号。因诈骗,于2019年3月20日被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快手直播认识,并取得刘某某信任。后慌称自己工程投资、住院治病用钱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某钱财,共计85100元。后贾某某将刘某某微信、电话拉黑,与其失去联系。贾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