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9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能将被害人郑某某安排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从事护士工作,以疏通关系、给领导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郑某某3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郑欧某7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受案及归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强
检察官助理:李 贺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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