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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松花江镇东龙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其姑父在德惠市建设银行工作,有能力办理低息贷款,继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以收取贷款手续费及提成费的名义诈骗刘某某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贾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手机照片、谅解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检测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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