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4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小店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本市万柏林区**街**条**号**户后)。2013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其是**处**。2018年5月31日、6月12日、7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称因工作失误被查、工资卡冻结,以活动关系需要费用为由在本市杏花岭区**出租房内、**路***银行门口三次骗取被害人樊某某共计25000元。2018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称有一批政府公车需要拍卖,可以通过关系给被害人樊某某孩子留一辆车,于同年6月30日、8月23日在本市杏花岭区**路**银行门口、**村两次以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共计15000元,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车辆上户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之子3270元。上述赃款均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莎莎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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