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末至2月初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没有口罩资源的情况下,虚构有大量口罩对外出售的事实,于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家中,使用微信名为“A亿勃医药7”(号码为“fub****”)、“亿勃医药6”(号码为“fbz****”)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内以每个6.8元的价格对外宣传并销售口罩,其在收到货款、定金后,将微信注销并拒接购买者电话,以此骗取他人的口罩款用于个人花销。现查实:
(1)2020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赵某某贩卖口罩,并使用微信收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378元。
(2)2020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姚某某贩卖口罩, 并使用微信收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378元。
(3)2020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汝某某贩卖口罩, 并通过其控制的卡号为62170007300******的建行卡收取被害人汝某某人民币4607元。
(4)2020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许某某贩卖口罩, 并通过上述建行卡收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375元。
(5)2020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陈某某贩卖口罩,并使用微信收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800元。
(6)2020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邱某某贩卖口罩,并使用微信两次共计收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720元。
(7)2020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王某甲贩卖口罩, 并通过上述建行卡收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375元。
(8)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王某乙贩卖口罩, 并通过上述建行卡四次共计收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935元。
(9)2020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虚假向被害人袁某某贩卖口罩,并通过其控制的卡号为62170007300******的建行卡收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375元。
被告人贾某某骗取上述九名被害人口罩款共计人民币31943元。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贾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转账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某某、邱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汝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新冠疫情期间使用电信网络手段对不特定他人实施多次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孙启明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