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舞指仙境”足浴城务工时相识。期间,二人商量合伙开烧烤店。2019年5月份,贾某某辞职。之后,贾某某编造开店筹备期间需要购买器械、托关系办理证件、聘请员工等理由,先后于6月20日、6月27日、7月8日、7月10日骗得孙某某5400元、6000元、1000元、1300元,共计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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