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住靖远县**镇**村**社**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事实,从在绩溪县**电站务工时认识的被害人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70000元。
1.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找到被害人程某甲,谎称母亲患癌症、孩子需要生活费,以此为由从被害人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37900元。
2.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贾某某对程某甲谎称其叔叔在葛洲坝集团当经理,可以找关系帮助程某甲安排正式工作,后以缴纳押金、办理调令等为由多次从程某甲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6000元。
3.2017年2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孩子办理转学、母亲办理出院为幌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1000元。
4.2017年3月底,被告人贾某某以车辆做维护、保养等理由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38000元。
5.2017年4月初至5月下旬,被告人贾某某使用陌生号码联系程某甲,通话时掩饰真实声音,自称是贾某某的亲叔叔,在葛洲坝集团当经理,后以带贾某某母亲体检等理由多次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7000元。
6.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电话联系程某甲,谎称已在葛洲坝集团总部为其安排好工作,后以帮助购买机票为幌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000元。
7.2017年8月底,被告人贾某某使用陌生号码联系程某甲,冒充贾某某叔叔的身份对程某甲谎称贾某某母亲去世,需要钱办理后事,以此为由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0200元。
8.2017年9月6日至9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冒充其叔叔的身份电话联系程某甲,谎称调动工作的事情已办妥,后以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多次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7000元。
9.2017年10月4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其叔叔的身份电话联系程某甲,谎称要将银行卡内全部存款取出还债,后以补款凑数额为由,从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1900元。
二、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事实,从被害人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7000元。
1.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找到被害人汪某某,谎称自己要承包绩蓄电站洞井开挖支护工程,承诺待工程开工后安排汪某某去上班并承诺支付高额工资,后被告人贾某某虚构工程需启动资金从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7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汪某某家中,谎称其承包的工程已确定,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骗取汪某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7年9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找汪某某,谎称其承包的工程马上要开工,告知其准备去上班,后以采购工具设备为由从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
4.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陌生号码电话联系汪某某,冒充是贾某某好友,声称要替贾某某还债,后以工地需要用钱为由从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000元。
5.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其好友的身份电话联系汪某某,称要还钱,约汪某某到县城收款。当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将汪某某带至绩溪县华阳镇喜可登餐厅,后贾某某一人分饰两角色行骗,借上厕所之机冒充其好友的身份电话联系汪某某,谎称贾某某承包的工地出事急需用钱。通话结束后贾某某回到汪某某身边,为骗取同情当面哭诉,以此从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
三、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事实,从被害人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6000元。
1.2017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找到经营农家乐的程某乙,谎称其在绩溪县**电站承包有工程,后以给工人发工资为幌从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再次找到程某乙,编造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虚假事由从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46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虚构事实,从被害人程某甲、汪某某、程某乙处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413000元,被告人贾某某将骗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吃喝享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肖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多次诈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黎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绩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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