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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某某某某。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通过其微信账号“tgvcfrdy****”,虚构了王晓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定区宁远人)的身份并从网上下载美女照片吸引他人加自己为好友,后以和对方谈对象、为对方办信用卡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席某某人民币5521.38元、163.58元、95.63元、1112.88元,共计6893.47元。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全部退赔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893.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倩

书记员:吴  琪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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