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现居住该地,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初担任南皮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原材料的采购等工作,2015年11月份,贾某某因其公司进项发票短缺,为抵扣税款,赚取利润,在其公司与大城县**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购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总计350595元,金额总计299653.86元,税额总计50941.14元,该三份发票均已在南皮县税务局认证抵扣。2018年9月17日, 南皮县**有限公司已将该3份发票的税款50941.14元在南皮县税务局补交, 并交纳滞纳金24740.41元。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皮县税务局提供企业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沧州银行业务回单、物品明细账、税收完税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公司与大城县**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购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50595元,税额50941.14元,用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50941.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检察官助理:孟娟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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