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绑架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12月6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绑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1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从百度贴吧发现邓某某(另案处理)网上匿名发帖称想挣大钱,贾某某便用自己电话联系邓某某留下的电话1836238****(二人未互相透露真实身份),二人预谋作案挣钱。后贾某某也从网上发帖“急用钱联系”,并留下自己的QQ号122663****,吕某某用QQ联系上贾某某(二人均未互相透露真实身份),贾某某告诉吕某某预谋绑架徐水天源学校校长,并计划索要赎金200万元,二人讨论了绑架详细安排以及分成,后吕某某因害怕未来保定。2019年12月3日晚,吕某某从网上查到徐水天源学校校长电话,并主动给郄某某打电话透漏出有人想绑架徐水天源学校校长情况。2019年12月3日晚邓某某乘火车到保定市,贾某某给其安排了住处,二人见面商讨绑架情况,后贾某某离开,先后两次微信转账给邓某某共120元钱用来支付住宿费。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从互联网上发现贾某某有绑架嫌疑,于2019年12月6日将贾某某抓获。后邓某某因联系不上贾某某便离开保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破窗器一个;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截图;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报警事件单等; 3、证人邓某某、吕某某、刘某某、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辨认陪衬人员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谋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凡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破窗器随案移送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