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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贾某某(行业名:龙跃),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日补回。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3月在苏某某(行业名“纳文”,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在南宁市青秀区**小区交纳了50800元后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名“某某甲”、“某某乙”)的传销组织。贾某某加入该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陈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并于2013年底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贾某某达到老总级别后,履行了老总的职责,负责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截至2018年2月,贾某某伞下人员陈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李某乙、范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乙、郑某某、李某丙、张某丙、任某某、杨某某等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深奥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传销体系网络图、银行对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苏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李某丙、孙某某、谭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的供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参与“资本运作”(又名“某某甲”、“某某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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