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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等2人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汉族,大专文化,青岛诚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302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汉族,中专文化,青岛诚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车间主任,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贾某某作为青岛**金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在公司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公司包装车间主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院内新建退镀槽,使用盐酸对公司生产的拖车车轴轴头进行退镀作业。在退镀作业过程中,王某某放任退镀液及清洗废水流入退镀槽北侧的土坑中渗透和蒸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经检测,该退镀液、清洗废水、土坑内及周边均检出锌、六价位、总铬成份且PH值呈酸性。经认定,该土坑为“渗坑”,退镀液、清洗废水等为“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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