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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民乐协会主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组,现住址:**市**办事处**小区*单元*楼*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长葛市民乐协会副主席,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4********,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民乐协会理事,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长葛市民乐协会理事,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红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长葛市民乐协会理事,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1988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宝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长葛市民乐协会理事,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04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等人某乙乐从业人员,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利用电话、微信群等方式组织长葛境内各乡镇从事吹响器、演歌舞等民乐艺人约200余人,在未经民政部门审批情况下私自成立“长葛市民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贾某某任协会“主席”,并任命吴某某为协会“副主席”,尹某某为协会会计,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等十余人为协会“理事”分布长葛境内各个乡镇,其余民乐艺人为会员。以租赁长葛市东转盘向东二百米路北一场院内一间房屋为办公室,强制提高丧事吹唢呐演出价格,由成立前白天500元、晚上800元,提高至白天800元、晚上1200元,制定演出收费价格只能高于规定价格、演出必须佩戴协会演出证等规定,强迫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组织协会“副主席”、“理事”为成员成立协会督查队,对长葛市南席、古桥、董村、石象、老城、石固等乡镇的民乐演出进行检查,每办一场“白事儿”现场强行收取20、30元不等所谓的“爱心费、管理费”,对不服从协会管理及不交“爱心费、管理费”的民乐艺人,该协会通过现场滋扰或微信群发布等方式,采取言语威胁、恐吓、辱骂、下“封杀令”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这些民乐艺人服从协会管理并向协会交纳“爱心费、管理费”。该协会成立以来收取“爱心费、管理费”共计6万余元。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尹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等人以“长葛民乐协会”的名义,对长葛境内的民乐行业进行控制垄断、欺行霸市,采用威胁、恐吓、辱骂、封杀等软暴力手段迫使民乐艺人服从其管理,从而收取管理费进行敛财。

1、201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以被害人张某某不服从“长葛市民乐协会”管理、违反协会规定为由,由贾某某编写对被害人张某某下“封杀令”发布到协会微信群内进行封杀,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被封杀后无生意可做,被害人张某某被迫向贾某某交纳2000元罚款后才得以解除封杀。

2、201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以被害人张某某向“长葛市民乐协会”交纳2000元押金,用来保证其遵守协会规定为由,否则会被民乐协会下“封杀令”发布到长葛及周边县市民乐协会微信群内进行封杀,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后,被害人张某某被迫向贾某某交纳2000元。

3、2017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翟某某、刘红军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古桥乡**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以被害人杨某某已被协会封杀,不允许其进行民乐表演,违反协会规定为由,对其进行言语威胁、辱骂、恐吓,扰乱其正常演出,收取20元管理费未果后,翟某某、刘红军二人离开现场,将督查情况向贾某某汇报,并向民乐协会微信群内公布予以抵制被害人杨某某。

4、2017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带领翟某某、翟宝军、贾某某等几十名协会成员,以被害人杨某某不服从协会管理已被协会下“封杀令”进行封杀,多次违反协会规定以及在微信群内辱骂吴某某为由,到长葛市南席镇**村被害人杨某某家中上门滋事,威胁并索要5000元罚款及精神损失费,后被害人杨某某被迫向贾某某及吴某某低头认错、赔礼道歉,并于次日向协会交纳2000元罚款才得以解除封杀,能再次正常进行表演。

5、2018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贾某某带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古桥镇刘李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并收取60元管理费后离去。

6、2018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贾某某、翟某某、贾磊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古桥镇**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翟某某现场收取被害人杨某某30元管理费后交给贾某某等人。

7、201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翟某某、贾某某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通过电话对在长葛市古桥镇魏庄村正在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恐吓、辱骂,被害人杨某某已向协会微信群交纳两班共40元管理费,并由尹某某进行收款。又以被害人杨某某违反协会规定带学徒充数为由,对其罚款200元,被害人杨某某拒绝交纳,翟某某、贾某某以再次对此封杀要挟后未果。

8、2018年4月1日,被告人翟某某、贾*、张**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南席镇水寨大队**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贾*甲等人现场督查,并收取40元管理费后离去。

9、2018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翟某某、杨*甲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南席镇水寨大队孙楼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贾某甲等人现场督查,并收取40元管理费。又以被害人杨某某违反协会规定带学徒充数为由,对其进行罚款200元,被害人杨某某拒绝交纳,并遭到翟某某等人滋扰警告,翟某某等人因害怕遭到办丧事雇主家围攻,随后带人离去。

10、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翟某乙、穆二孩儿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古桥镇魏庄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贾某甲等人现场督查,并收取40元管理费后离去。

11、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刘红军、朱某乙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老城镇**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桑某乙(外号“迷瞪”)、张某乙等人现场督查,以被害人桑某乙违反协会规定多带学徒为由,对其言语威胁,扰乱其正常演出,并罚款200元,被害人桑某乙被迫交纳100元管理费及罚款后,吴某某等人离去。

12、2018年年初一天,被告人吴某某、李爱红、香玲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大周镇小河**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桑某乙(外号“迷瞪”)等人现场督查,吴某某以被害人桑某乙违反协会规定多带学徒为由,对其言语威胁,扰乱其正常演出,并罚款200元,被害人桑某乙被迫向吴某某交纳50元罚款和60元管理费后,吴某某等人离去。

13、2018年年初一天,被告人贾某某、翟某某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老城镇**村对正在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桑某乙(外号“迷瞪”)、张某乙等人现场督查,以被害人桑某乙违反协会规定,参演多人未按规定佩戴协会演出证为由,对其言语威胁、恐吓,并扰乱其正常演出,并罚款200元,被害人桑某乙被迫向贾某某交纳200元罚款后,贾某某、翟某某等人离去。

14、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陈某乙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名义到长葛市董村镇**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朱某乙、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以被害人朱某乙违反协会规定使用外地人员为由,取90元管理费,并鼓动吴某某、胡某乙通过电话对其进行辱骂、威胁、恐吓。

15、2018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朱某乙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名义到长葛市老城镇**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现场督查,被害人张某某已向协会微信群交纳两班共60元管理费,并由尹某某进行收款。又以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违反协会规定滥竽充数为由,扰乱其正常演出,并罚款200元,要收回被害人张某某协会演出证,贾某某抢夺被害人张某某协会演出证,被害人张某某拒绝交纳罚款并报警。

16、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翟某某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收取民乐艺人被害人李某乙的30元管理费,并代其转发至协会微信群内,并由尹某某进行收款。次日上午,被告人翟宝军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石象乡石东村对正在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现场督察,以被害人李某乙为外地人员违反“长葛市民乐协会”规定来长葛为由,对其进行滋扰、辱骂、威胁,扰乱其正常演出,后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电话方式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辱骂、威胁,并在微信群中进行传播诋毁。

17、2018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刘红军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董村镇**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被害人朱某乙、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以被害人朱某乙、被害人杨某某违反协会规定滥竽充数为由,扰乱其正常演出,并收取60元管理费。

18、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指派翟某某、翟学义、穆二孩儿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察队的名义到长葛市古桥乡魏庄村对正在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并扰乱其正常演出,因被害人杨某某拒绝交纳管理费,收费未果,告知“主席”贾某某后离去。

19、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贾某某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石象乡**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朱某乙、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并向被害人朱某乙收取30元管理费。因被害人杨某某拒绝交纳管理费,收费未果后,贾某某强迫其退出协会并录制视频发到微信群内,导致被害人杨某某遭到微信群内其他成员的辱骂,后贾某某以协会名义在微信群中下封杀令,对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封杀。

20、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贾某某、翟某某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察队的名义在长葛市南席拐子张村路口对许昌民乐艺人艾某乙等人进行拦截检查,并对被害人艾某乙等人进行警告,以杨某某违反协会规定被封杀开出为由,让其不准再与被害人杨某某有民乐表演出来,如有来往便对其罚款等处罚,后将艾某乙等人放行。

21、2018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石象乡楼**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现场督查,以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违反协会规定已被封杀为由,不得从事表演,扰乱其正常演出,贾某某等人见被害人张某某报警便离去。

22、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以“长葛市民乐协会”督查队的名义到长葛市石象乡**村对正在进行民乐表演的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黄某乙等人现场督查,被害人张某某已向协会微信群交纳30元管理费,并由尹某某进行收款。后刘红军为让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难看丢人,纠集协会其他人到场轮流表演,迫使被害人张某某等五人与之“对棚”、“过夜”,直到次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向贾某某求情认错后,被告人贾某某才让现场协会人员散去。

23、2018年8月11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为使正在长葛市石象乡**村民乐表演的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现场难看丢人,被告人贾某某纠集协会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等各乡镇“理事”几十余人到现场轮流表演,对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五个人一班进行“对棚”、“过夜”,直到次日凌晨四点左右,致使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身心受到沉重影响。

24、2017年年底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许昌县付某甲等人在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民乐表演违反协会规定为由,组织协会人员在被害人付某甲演出后回家的路上进行恶意拦截、辱骂并对其罚款300元。

被告人贾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等人非法成立“长葛市民乐协会”,多次在长葛市南席镇、古桥镇、董村镇、石象镇、老城镇、石固镇等乡镇向民乐从业人员强拿硬要,欺行霸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以组织性质的纠集他人多次向他人索要管理费,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在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共同犯罪中,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19年4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贾某某、翟某某、刘红军、翟宝军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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