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住奎文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84********,汉族,群众,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寓*-*-**。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四人以龙鼎财富的名义在潍坊市境内从非法放贷活动,逐渐形成以贾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2015年12月,被告人齐某某向李某某放贷5万元,月利息5%,年利息60%。为索要债务,2016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四人到昌乐县**镇**村,采取爬墙入院等方式强行闯入李某某家。次日,李某某喝农药自杀。
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贾某某为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向贾某某提供隐藏处所、食物等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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