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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长安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官厅十字**网咖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vivo牌Y66L型号手机盗走。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56元。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网咖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vivo牌X9S型号手机盗走,销赃后得赃款8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348元。

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咸宁东路**网咖内,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华为牌P20pro型号手机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0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462元。

4、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广场**电竞馆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vivo牌X23型号手机盗走,销赃后得赃款98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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