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现住望都县**乡**村**号。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唐县**村将韩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空地上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上的两块牌照(冀F*****)盗走。
2、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五菱牌银灰色面包车(悬挂牌照:冀F*****)在望都县医院住院部后面盗窃潘某某粉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电动自行车于2018年花2780元购买。
3、2019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曲阳县**镇**村将李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 奥拓”车上的牌照(冀F*****)盗走。
4、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五菱牌银灰色面包车(悬挂牌照:冀F*****)在曲阳县**镇**小区盗窃王某某白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2019年花1300元购买。同时盗窃张某甲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8年2月份花3900元购买。
5、2019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五菱牌银灰色面包车(悬挂牌照:冀F*****)在定州市**镇**小区内盗窃朱某某停放在1号楼下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7年花2585元购买。
6、2019年6月3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唐县**村通往**村的路边盗窃李某某灰色“哈飞路宝”牌面包车上的牌照两块(冀F*****)。
7、2019年年后,被告人贾某某在定州市**镇**社区盗窃张某乙家的“一汽佳宝解放”牌面包车上的牌照两块(冀F*****)。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汽车牌照及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2019年1月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红卫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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