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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队**号。2019年12月19日被行政拘留,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在保定市永华大街与大五道庙街交叉口附近盗窃**服装店、**服装店、**店三家门脸,盗窃手镯一个、袁大头(响元)十个、手链两条,金条四个,耳钉两个。其中袁大头(响元)、手链,金条,耳钉为样板物(假品),手镯经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翡翠手镯、质量为61.13克,经保定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认证价格为30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贾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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