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市场空调工,住南京市秦淮区*甲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乙巷**号)。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7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白下路368号环北市场广场非机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李永陈停放在此处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86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盗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永陈。被告人贾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永陈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南志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26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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