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捕前住拉萨市**乡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丰收牌箱式电动三轮车在本市北京东路“赛鑫商场”东侧路边一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多某某的一辆新鸽牌绿色箱式电动三轮车。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拉认定字【2020】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一辆新鸽牌电动车价值为607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7日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丰收牌箱式电动三轮车在本市**乡**村**组的工地上,盗窃了被害人达某某的钢筋30余公斤。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因盗窃钢筋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追缴违法所得30根钢筋。
(3)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丰收牌箱式电动三轮车在本市16路公交站羊达乡政府站旁,盗窃了被害人扎某某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包括电动车内电瓶)。2019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丰收牌箱式电动三轮车在本市**乡**村**组,盗窃了被害人薛某某放于**轮胎销售部门口的一个汽车钢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因盗窃废旧汽车钢圈及两轮电动车内电瓶6个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据目录1份、一证通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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