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汉族,初中学历,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住济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金2000元,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上午,乘坐郭某某驾驶的鲁A*****号面包车行至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附近后,被告人贾某某步行进入该村,采取爬墙入户的方式进入王某某、陈某某、孔某某、张某某住宅,其中在王某某宅内盗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2204.2元。
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22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退赔被害人、多次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四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物证上衣一件。
6. 鲁A*****号面包车现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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