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因被告人贾某某肋骨骨折被土默特左旗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老信用社自助取款机上查询社保卡密码时,发现自助取款机中有被害人高某某遗忘的银行卡且该银行卡处于能取款界面。被告人贾某某经查询,发现该银行卡中尚有4000余元。遂分四笔每笔1000元将4000元取出后,将4000元现金和银行卡带走。经公安机关现场排查后口头传唤被告人贾某某到案。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4、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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