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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巴中市军分局”路口辅道停车位处,用随身携带的改刀撬砸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川A*****长安牌CS75越野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相同)。贾某某在撬杜某某车窗玻璃时手被划伤,血迹遗留在车上。

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江北大道中段采取改刀撬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在李某某的鄂M*****越野车内盗窃600元,在吕某某的贵D17881小轿车内盗窃100余元,在吕鑫的川S*****小轿车内未盗得财物。贾某某在撬砸川A*****小轿车车窗玻璃时手被划伤,血迹遗留在车上。

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吊桥街12号星语网吧门前院子处,用改刀撬开张某某在此处的云A*****小轿车车窗玻璃行窃,未盗得财物。同日凌晨1时许,贾某某被巡逻民警抓获,从贾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改刀一把、手电筒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砸车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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