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贾某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2********,藏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乡**村**号,粮农。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互助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贾某某某某先后三次前往互助县**局**大队*楼宿舍内实施盗窃,盗得该队民警(辅警)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各式警用上衣、警用裤子、警察大檐帽、丝织警号、各式肩章等物品。2020年6月28日又到互助县**镇**中队,将辅警黄某放在办公室内的1件警用反光背心、1顶警用便帽、1双白手套盗走。案发后所盗衣物全部在其驾驶车辆(车牌号青C*****)的后备箱中查获,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上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20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理伟
检察官助理:张长宏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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