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某市,住某某镇某某村XX组,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趁被害人牟某某不备之际,从其手机微信里向自己的手机微信里转走人民币2000元,并将双方手机转账记录删除。后又以同样的方式,于同年11月11日,12月12日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手机微信里向自己手机微信里转走人民币2000元、10000元,后将三次盗窃所得14000元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牟某某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钱财,涉案价值1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韩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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