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8********,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辽宁**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2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先后7次进入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小区*组**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盗窃财物,涉案价值7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宏    

詹玉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