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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贾某某,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21978********,汉族,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单元**室2013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月21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洋河500ML52度海之蓝5A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40元;

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燕山大街店内盗窃华夏长城375ML九二赤霞珠干红礼盒装红酒两瓶,价值人民币380元;汾酒二十年53度475ML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燕山大街店内盗窃华夏长城375ML九二赤霞珠干红礼盒装红酒两瓶,价值380元;

4、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燕山大街店内盗窃华夏长城750ML盛藏7年干红一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5、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棉签一盒,价值人民币6元;

6、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300g大庄园黑椒牛排两盒,价值人民币111.2元;    

7、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750ML华夏长城A区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40元;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和月大街店内盗窃“田坤道”牌五常香米一盒,价值人民币32元;330g百香果西柚味果汁一瓶,价值人民币13.9元;“瓦伦丁”牌500ML小麦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7.5元; 

9、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和月大街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 254.75元的牛肉;

10、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230.4牛肉时被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尔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商品明细表、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611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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