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室。2013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洋河500ML52度海之蓝5A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40元;
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燕山大街店内盗窃华夏长城375ML九二赤霞珠干红礼盒装红酒两瓶,价值人民币380元;汾酒二十年53度475ML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燕山大街店内盗窃华夏长城375ML九二赤霞珠干红礼盒装红酒两瓶,价值380元;
4、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燕山大街店内盗窃华夏长城750ML盛藏7年干红一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5、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棉签一盒,价值人民币6元;
6、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300g大庄园黑椒牛排两盒,价值人民币111.2元;
7、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750ML华夏长城A区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40元;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和月大街店内盗窃“田坤道”牌五常香米一盒,价值人民币32元;330g百香果西柚味果汁一瓶,价值人民币13.9元;“瓦伦丁”牌500ML小麦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7.5元;
9、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和月大街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 254.75元的牛肉;
10、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广缘超市建国路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230.4牛肉时被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尔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商品明细表、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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